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