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