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