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