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