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