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三、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從當地解放時間向上推算,在連續三年之內,除自己參加生產以外,還依靠剝削為其全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剝削分量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農。

在某些情形之下,剝削分量雖超過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而羣衆不加反對者,仍不是富農,而是富裕中農。

這裏應該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