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2) 全家三人吃飯,一人從事主要勞動四個月。有田六十担,自耕三十担,收實穀十八担。出租田三十担,收租穀十二担,收了五年。經當每年請短工二十天。有牛一隻,每年可收牛租穀二担。放債大洋一百二十元,利加三,年收三十六元,放了三年。判斷:此家剝削收入超過自己生產,但因有一人從事四個月主要勞動,故是富農。 (政務院補充决定) (1)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