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1) 全家十一人吃飯,二人勞動。自己有田百六十担,收實穀百二十担(値四百八十元)。有茶山二塊,每年出息大洋三十元。有塘一口,每年出息大洋十五元。雜糧生產及養猪等每年約値百五十元。經常雇長工一個,雇了七年,到解放時止,每年剝削剩餘勞動約値六十元。放償大洋二百五十,利加三,年收七十五元,放了五年,到解放時止。判斷:此家自己勞動,但雇長工,放債不少,剝削收入超過全家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人口雖多,但開銷後餘錢不少,故是富農。 (4)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