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一) 前面二、三兩章所規定的富農與富裕中農的分界,以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爲準,現改爲以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爲準。其剝削收入不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者,爲中農或富裕中農。 (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