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前面二、三兩章所規定的富農與富裕中農的分界,以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爲準,現改爲以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爲準。其剝削收入不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者,爲中農或富裕中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