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二)

(二) 為了計算方便起見,規定以下幾項計算標準,是有必要的:一、凡經常雇請一個長工者,或有其他剝削,但其剝削分量相當於雇請一個長工以下者,均不得認爲富農。二、凡經常雇請兩個長工,或有其他剝削,其剝削分量的總和相當於雇請兩個長工以上者,一般可以算爲富農。但家庭消費人口多,生活幷不富裕者,仍不應算爲富農。三、凡經常剝削分量在相當於雇請一個長工以上,但不到雇請兩個長工者,則應仔細計算其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超過者爲富農,不超過者爲中農或富裕中農。四、每年雇請零工或月工一百二十工者,作爲雇請一個長工計算。五、在計算剝削分量時,其直接受別人剝削部分應與剝削別人部分相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