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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四、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四、 反動富農

在解放前,尤其在解放後,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叫做反動富農。對於反動富農應該沒收他本人及其家屬中參加了這種反革命行爲的人的土地財產。

對於反動資本家,適用上述的原則。

這裏應該注意:

(1) 必須是「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才叫做反動富農。例如當革命時,領導民團屠殺工農,對民主政府頑强抵抗,特別是解放後還在領導別人組織反革命團體機關,或個別進行重大… (2) 反動富農家屬之中,只沒收參加了這種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分子的土地財產,其他分子的土地財產則不沒收。 (3) 以找生活爲目的而暫時跑去敵方的,不是反動富農,不應按反動富農待遇。 (4) 對於反動資本家之定義與處置,完全適用以上之規定。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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