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1) 必須是「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才叫做反動富農。例如當革命時,領導民團屠殺工農,對民主政府頑强抵抗,特別是解放後還在領導別人組織反革命團體機關,或個別進行重大反革命活動,如暗殺,當敵人偵探,自動替敵軍帶路,逃往敵方帮助國民黨,積極地堅决地破壞分田或查田運動與經濟建設等。其他富農中,雖有反革命行爲,但不是領導的或重要行爲者,均不得沒收其土地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