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四、 反動富農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四、 反動富農 (1) 必須是「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才叫做反動富農。例如當革命時,領導民團屠殺工農,對民主政府頑强抵抗,特別是解放後還在領導別人組織反革命團體機關,或個別進行重大反革命活動,如暗殺,當敵人偵探,自動替敵軍帶路,逃往敵方帮助國民黨,積極地堅决地破壞分田或查田運動與經濟建設等。其他富農中,雖有反革命行爲,但不是領導的或重要行爲者,均不得沒收其土地財產。 四、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