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四、 反動富農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四、 反動富農 (2) 反動富農家屬之中,只沒收參加了這種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分子的土地財產,其他分子的土地財產則不沒收。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