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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四、 反動富農
  5.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四、 反動富農

(3) 以找生活爲目的而暫時跑去敵方的,不是反動富農,不應按反動富農待遇。

(2)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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