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3) 剝削的分量必須是超過了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才能構成富農成餘,如果剝削分量在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雖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連續性,也不论構成富農成份,而仍是富裕中農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