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3) 剝削的分量必須是超過了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才能構成富農成餘,如果剝削分量在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雖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連續性,也不论構成富農成份,而仍是富裕中農成份。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