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2) 以連續三年的剝削作為構成富農成分的標準時間。如果剝削時間不滿三年或雖有三年而是中間空隔了的(不相連續的),雖其剝削分量與富農在同等時間的剝削分量相同,仍以富裕中農論。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