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1) 以當地解放時間為計算剝削時間的起點,而不應把其他任何時間作為計算剝削時間的起點。有些人算陳賬,拿了中間空隔了的很早年代的剝削作爲决定階級成分的根據,這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