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1) 以當地解放時間為計算剝削時間的起點,而不應把其他任何時間作為計算剝削時間的起點。有些人算陳賬,拿了中間空隔了的很早年代的剝削作爲决定階級成分的根據,這是不對的。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