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2) 全家五人吃飯,一個半人勞動。有田二十五担,收實穀十七担。借来田七十五担,收實穀四十二担,交租二十五担,交了十年。雜粮生產及養猪年收五十元,雇牧童一個,雇了三年。放外債大洋六十元,利加三,年收十八元,放了四年。有房五間,牛一隻。有木梓山一塊,年摘木桃三十担。判斷:此家生活主要靠自己勞動,每年剝削人家極少,不過二十餘元(雇牧童與放債合計),而受人剝削地租二十五担之多,全家開銷所餘無幾,只能算普通的中農,還不是富裕中農。 (1)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