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1) 全家六人吃飯,二人勞動。有田五十担(收實穀三十五担),時價每担四元,共値百四十元,完全自耕。有房五間,牛一隻。有塘一口,出息大洋十二元。雜粮生産及養豬年收約一百元。放生穀三担,利加五(年收一担半),値六元,收了四年。放債大洋一百元,利加二五,年收二十五元,放了五年。判斷:此家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自己生產佔二百五十元以上。對別人有債利剝削,但年收利息只有三十一元,在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全家開銷後有剩餘,生活頗好,但因剝削分量不大,故算富裕中農,不是富農。 (5)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