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5)
(5) 在某些情形下,剝削收入雖超過全家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羣衆不加反對者,仍為富裕中農。這裡所謂「某些情形」,是指剝削分量雖超過百分之十五,但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生活並不豐富,更有遭遇水旱災荒,或逢疾病死喪,反而轉向困難者。在這些情形下,剝削分量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能認爲富農,而應認爲中農。如沒有這些情形,則剝削收入超過總收入百分之十五者即爲富農,不應認爲當裕中農。這些情形的正確判斷,依靠於當地羣衆的公意。
富裕中農在佔着相當的數量。分田及查田運動中,許多地方把他們當做富農處置,這是不正確的。各地發生的侵犯中農事件,多半是侵犯了這種富裕中農,應該即刻改正。
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