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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二、 富裕中農
  5. (4)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4)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4) 在接近當地解放的時期內,雖曾有過與富農在同等時間內的剝削分量相同的剝削,但不超過二年者,仍以富裕中農論。

(3) 目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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