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3) 所謂富裕中農的輕微剝削,是指雇牧童,或請零工,或請月工,或有少數錢放債,或放少數典租,或收少數學租,或有少數土地出租等。但所有這些剝削,在其全家生活來源上,不佔着的成份,即不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其全家主要生活來源,是依靠目己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