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裕中農 (3) 所謂富裕中農的輕微剝削,是指雇牧童,或請零工,或請月工,或有少數錢放債,或放少數典租,或收少數學租,或有少數土地出租等。但所有這些剝削,在其全家生活來源上,不佔着的成份,即不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其全家主要生活來源,是依靠目己的勞動。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