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2) 富裕中農不同的地方,在於富裕中農一年剝削收入的分量,不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百分之十五,富農則超過百分之十五。這種界限的設置是實際區分階級成份時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