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四十七条 设立同城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八条 设立同城支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九条 筹建同城支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条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同城支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开业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 第五十二条 同城支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同城支行开业,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四条 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六条 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自助银行,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八条 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