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五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五十八条 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备案回复。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