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由拟设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数额和业务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组织管理架构;
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