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四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四十九条 筹建同城支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筹建申请。 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