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申请同城支行开业,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由拟设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开业的同城支行的名称、地址、营运资金数额和业务范围;
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