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申请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理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申请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的,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学士以上学位,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一百七十六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的,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不完全符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所列条件的拟任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