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申请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银监会确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