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和营业部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合规部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风险控制官(CRO)、首席技术官(CTO)、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内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其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前二款所列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