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故意犯罪记录;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与拟担任的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个人或其配偶有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