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理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理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理事(董事)会职责。

独立理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满足《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