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申请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拟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拟任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