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章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 第八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自行解散: 第八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自行解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行解散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自行解散,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二节 破产 第八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者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 第九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破产,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三节 分行关闭 第九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 第九十五条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提取生息资产的申请,由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六条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提取生息资产,应当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四节 分行关闭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 第九十七条 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八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九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支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一式两份):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