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一式两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申请人关于关闭支行的董事会决议;

拟关闭支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