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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节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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