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提取生息资产的申请,由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申请人应当向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