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关于拟关闭机构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