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外资银行不需进行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换领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