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合规使用检查费用。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配…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规定和对等原则,开展对中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境外机构及业务的检查,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配合境外监管机…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部门应当在征求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意见基础上,结合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委务会议或专题主席会议审议决定,由银保…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 第二十二条 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 第二十七条 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被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报告及其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被查机构的业务开展情…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被查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可以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可以不出具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第五章 检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质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 第四十一条 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内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检查、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 第四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为查清事实,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经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 第四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进行检查时,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 第四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立案前现场检查中已经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审查过程中确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充立案调查。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设…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可以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 第五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 第五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检查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 第六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对于检查能力突出、查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对于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 第六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开展的信访举报和投诉核查、监管走访、现场调查、核查、督查或调研等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检查,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包括: 第六十六条 银保监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及相关实施细则。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辖内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