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