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 第四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立案前现场检查中已经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审查过程中确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充立案调查。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设…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可以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 第五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 第五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检查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