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除下列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同一案件中,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同意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涉及本人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四条
听证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在听证中的各项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终止听证,并将相关情形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等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保证听证有序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相…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将陈述申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提交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