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进行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双方可以相互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提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