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在听证中的各项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召开听证;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对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作出决定;
决定回避、延期举行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等程序事项;
接收并复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组织召开听证;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对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作出决定;
决定回避、延期举行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等程序事项;
接收并复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