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