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出席听证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己方支出,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