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终止听证,并将相关情形记录在案:

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的;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其他符合终止听证的情形。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上述情形被终止听证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继续行使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