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